检验规则 6.1 全性能委托检验 6.1.1 产品进行检验时,满足某一试验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试验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试验项目不合格。 6.1.2 在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试验项目不合格不超过下述范围时,允许对不合格的试验项目进行补做,试验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 a) 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项时,任一试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4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b) 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总数少于15项时,任一试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3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c) 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d)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除外)。 6.1.3 产品全部试验项目合格(包括经补做合格),判定产品检验满足标准的技术要求,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满足标准的技术要求。 6.2 认证发证检验 6.2.1 产品进行检验时,满足某一试验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试验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试验项目不合格。 6.2.2 在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试验项目不合格不超过下述范围时,允许对不合格的试验项目进行补做,试验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 a) 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项时,任一试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3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b) 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总数少于15项时,任一试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2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c) 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d)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除外)。 6.2.3 产品全部试验项目合格(包括经补做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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