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节水产品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与受理 5.1.1 申请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产品在规定的认证产品范围内; 2) 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力量和产品质量检测等在内的生产能力,并具备符合本标准附录A要求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3) 产品质量和性能应稳定,符合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认证技术规范; 4) 产品应能正常批量生产和销售,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5.1.2 认证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2) 应以标准规定的或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型号申请认证,一个型号视为一个认证单元; 3) 以系列产品作为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若产品在原理、结构、材料、工艺等存在不同,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5.1.3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的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1) 申请方、制造商、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产品执行/明示的标准; 3) 产品结构图、总装图以及产品样本和说明书; 4) 工艺流程图及关键质量控制点; 5) 各认证单元内所有系列产品清单; 6)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7) 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质量要求的自我声明; 8) 产品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报告复印件(若有); 9)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若有); 10) 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 11) 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 12) 产品关键部件/材料备案清单; 13) 其它需要的资料。 上述文件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方、制造商、生产企业的公章。 5.1.4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方提交的认证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向申请方发出受理认证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还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向申请方发出不受理认证通知书。 5.2 产品抽样检验 5.2.1 产品抽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样品由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派人到生产企业仓库、市场或用户使用现场抽取并封样,样品应为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量生产产品。不便于运输的大型产品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到现场检测。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相应标准规定的要求。 5.2.2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应标准进行检验。 5.3 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 5.3.1 检查应符合“以产品实现过程中开发/设计—-原材料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检验—-产品最终检验为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生产工序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性能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对产品一致性、工厂试验条件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的原则。 5.3.2 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认证机构派遣检查组,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录A)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2) 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组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的产品至少抽取一个有代表性规格型号产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上的标识应与向认证机构申报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工艺应与向认证机构申报的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部件/材料应与向认证机构申报的一致。 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的重要性能指标进行现场见证试验。 5.3.3 检查的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认证产品有关的部门、岗位、设施及相关的质量活动等。 5.3.4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验和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可以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抽样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 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 5.3.5 检查结论应为以下方面之一: 1) 未发现不符合项,推荐工厂检查通过; 2) 存在不符合项,申请方应在1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书面验证合格后,推荐工厂检查通过; 3) 存在不符合项,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经检查组再次现场审核验证合格后,推荐工厂检查通过; 4) 发现严重不符合,推荐工厂检查不通过。 5.4 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5.4.1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和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后,认证机构向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授权使用认证标志,并发布认证公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5.4.2 认证时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的实际工作日为认证时限,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2) 产品检验时间为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按相应标准规定的试验时间实施检测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提交检验报告。 3) 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报告提交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申请方递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或检查组再次现场审核验证合格之日起计算。 4)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以认证机构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工厂现场检查报告之日起计算。 5.5 获证后监督 5.5.1 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5.5.2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应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5.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认证机构派遣检查组,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录A)对获证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以及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是每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但2次监督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2)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5.5.4 获证后的产品抽样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获证后的产品抽样检验可按5.2节的要求进行。 2) 产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也可针对影响产品性能的重要程度,进行部分项目的检测。 5.5.5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证书和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合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6 认证变更 5.6.1 获证后的产品,在以下条件发生变化时: 1) 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受控部件/材料、生产场地发生变化; 2) 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发生变化; 3) 申请方、制造商、生产企业发生变化; 4) 同一认证单元内增加或减少产品型号和规格; 5) 同一标准内增加或减少认证单元; 6) 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影响到产品的认证要求; 7) 认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 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6.2 变更的批准及证书换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根据是否构成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的程度,采取跟踪验证的方法进行确认。 2)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7 认证复评 5.7.1 获证方须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5.7.2 认证复评的程序和要求与初始认证的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复评内容为初始认证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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