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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特殊压力容器产品条件

TS特殊压力容器产品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申请本章所列特殊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在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只需满足本章的条件即可,但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将注明仅限制造这些特殊压力容器产品,如本章规定的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章条件为准。
同时具备几个特定产品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三十七条  钎焊板式换热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
)有波纹板片压制、机械加工和电气设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
)无损检测不得分包,至少有2名渗透检测(PT)中级人员;
(
)有满足产品生产需要的持证焊工,至少为3名;
(
)有能够进行温度、压力和时间自动记录的真空钎焊炉,有波纹板压制成型设备和成形模具;
(
)有氦检漏仪器设备和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氦泄漏检测人员。
第三十八条  小型制冷容器,指以液化气体为制冷剂,容积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小于150mm的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气体保护钎焊设备或者其它气体保护焊接设备及产品充氮贮存设备;
(
)有满足生产要求的清洁度检测仪器和表面涂层盐雾试验设备,表面无涂层或者工业用产品除外;
(
)有爆破试验设备和设施;
(
)以自动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2名,以手工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4名,并且至少有2项合格项目。
第三十九条  直径1.8m以下封头,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
)有与制造的封头产品相适应的压力机、成型模具等;

(
)有满足生产需要、保证均匀炉温和具有监控炉内温度的加热炉;
(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
)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
(
)至少有2名持证焊工,并且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
第四十条  蓄能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
)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有收口设备、热处理设备和车、磨、铣、钻等机加工设备,无损检测不得分包,有超声检测和磁粉检测设备,至少有2名超声检测和磁粉检测中级人员;
(
)蓄能器整体制造单位,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蓄能器制造流水线,有测厚仪、皮囊专用气密性试验设备和整机测试装置。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具有A1级(有焊接)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A2级和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具有A2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不含长管拖车)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具有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第四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压力容器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其中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可以分包给同级别的制造单位(以下称分包单位)。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工作分包时,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无损检测分包单位应当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制造单位不得将无损检测分包给直接从事本制造单位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对分包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分包单位应当保证工作质量并且按时出具相应的报告,对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控制应纳入本制造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第四十三条  制造单位采购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管道元件、封头、筒节和安全附件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制造,并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四十四条  如果制造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定型或者工艺单一,可以按照实际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求来确定有关许可条件,但是应当对制造许可证书的许可范围进行限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未列入本许可条件的压力容器新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鉴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制定专项许可条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
第四十六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执行。
第四十七条  爆破片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爆破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气瓶瓶阀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气瓶瓶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件自2010    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中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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