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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气瓶充装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具有法定资格;
(
)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
)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
)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
)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气瓶使用登记表;

(
)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充装单位名称;

(
)充装地址;

(
)许可充装范围;

(
)自有气瓶数量;

(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
)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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